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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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審核計畫內容及監督計畫之執行、管考,得聘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審議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經費及管考等事項;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執行職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公司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其他情形足認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相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及對於因執行職務知悉他人應秘密之資訊者,應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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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第9條第1段中所提到的主管機關,指的是負責審核農業企業研發計畫內容及監督計畫執行的機關,該機關在審核及監督過程中可以聘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來審議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經費及管考等事項,並且學者專家的人數不得低於計畫總審查人數的三分之一。例如,機關審查一個農業企業的研發計畫,則可以聘請相關農業機構代表和學者專家來進行審查。 第9條第2段則是關於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在執行職務時應行遵守的迴避原則,主要是在涉及本人、親屬利益、或與受評選公司或負責人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時,應進行迴避,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情形。 最後,第9條第3段提到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知悉應秘密的資訊者應負有保密義務,即在執行職務時需要保守相關機構的秘密。 以上釋義資料參考來自臺灣「農業試驗所」官方網站 - 「農產品與家畜品種改良」單元,作為最新的農業相關法規資訊來源。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同財共居名詞
- 僱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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