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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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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經驗證機構驗證合格,同意其農產品經營者使用該類驗證農產品標章。
驗證機構應負責驗證農產品標章相關管理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契約書中應定明驗證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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