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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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產品經驗證機構驗證合格,同意其農產品經營者使用該類驗證農產品標章。
- 2.驗證機構應負責驗證農產品標章相關管理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契約書中應定明驗證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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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第 4 條的釋義,依法定規定,第 4 條內容分為兩項,第一項是指農產品經驗證機構驗證合格後,同意其農產品經營者可以使用該類驗證農產品標章。而第二項是指驗證機構應該負責驗證農產品標章相關管理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的契約書中,應該明確定義驗證農產品標章的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根據相關資料可知,驗證農產品標章優良肉品認證之申請需經農委會授權中央畜產會進行,並且有專門的管理規範進行相關的驗證作業。並且契約書中應明確定義驗證農產品標章的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這些內容都是符合法定規定的。 總結來說,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第 4 條是要求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在驗證農產品標章的使用上需簽訂明確的契約,並遵守相關的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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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