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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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標章應依下列規定使用: 一、標示於農產品每一販賣單位、其包裝或容器之明顯處。 二、同一農產品分別取得不同類驗證農產品標章使用者,得同時標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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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