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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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補助函所定期限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主管機關之核准失其效力。但經主管機關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執行進度及執行期間。 二、補助款之撥付、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得授權第三人實施產業化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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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第 14 條,申請人應在主管機關核准補助函所定期限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主管機關的核准就失去效力,但經主管機關同意展延者,就不在此限之列。在補助契約中應約定計畫內容、執行進度及執行期間、補助款的撥付、經費的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契約的終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得授權第三人實施產業化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以及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在進行釋義時,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如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以及補助案例或相關補助契約條款。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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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