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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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化計畫完成之新產品,於核准上市日起二年內,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生產。 受補助者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理外,主管機關五年內不再受理其任何補助計畫之申請: 一、計畫執行期間,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二、計畫執行完畢,主管機關要求賠償全部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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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產業化計畫完成之新產品,於核准上市日起二年內,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生產。 受補助者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理外,主管機關五年內不再受理其任何補助計畫之申請: 一、計畫執行期間,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二、計畫執行完畢,主管機關要求賠償全部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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