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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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申請案之計畫執行期程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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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第11條,每一申請案的計畫執行期程不得超過三年。這就表示申請案的計畫執行期限在三年內必須完成。例如,如果某申請案在2021年1月1日提出申請核備,則其完成期限不得超過2024年1月1日,超過期限需向原計畫核備機關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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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