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補助款之額度,不得逾申請人為執行其產業化計畫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二分之一,且每一申請人同一年度內之補助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前項產業化計畫研究發展費用,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職研究人員及田間管理人員之人事費。 二、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三、技術移轉費。 四、委託研究機構或技術服務業者研究費用。 五、國內差旅費。 前項第四款費用不得超過補助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