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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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補助案件,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其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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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補助案件,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其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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