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申請產業化輔導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產業化計畫書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產業化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經營概況。 二、新產品之說明。 三、新產品之風險及對策。 四、計畫執行說明。 五、計畫費用明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第6條的規定,申請產業化輔導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產業化計畫書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產業化計畫書應該包括公司經營概況、新產品說明、新產品風險及對策、計畫執行說明以及計畫費用明細。這些規定是為了提供清晰的申請資料,用以申請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的產業化輔導。 舉例來說,根據法條第6條的規定,一家農業生物技術公司申請產業化輔導時,需要提交一份包括公司經營狀況、新產品的說明、風險對策、計畫執行說明以及費用明細的計畫書供審查。這有助於主管機關了解申請者的具體情況,並確保申請資料的完整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