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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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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記載不實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主管機關應解除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第7條,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記載不實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主管機關應解除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這表示申請補助的文件必須實事求是,如果發現其中有不實的事實記載,主管機關有權不予補助或追回已補助的款項。 舉例:如果農民向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的補助,但在申請文件中故意記載不實的研發成果,以取得補助款項,一旦被發現記載不實,主管機關有權不予補助或追回已補助的款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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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記載不實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主管機關應解除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