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第7條,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記載不實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主管機關應解除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這表示申請補助的文件必須實事求是,如果發現其中有不實的事實記載,主管機關有權不予補助或追回已補助的款項。 舉例:如果農民向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的補助,但在申請文件中故意記載不實的研發成果,以取得補助款項,一旦被發現記載不實,主管機關有權不予補助或追回已補助的款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