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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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補助函所定期限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主管機關之核准失其效力。但經主管機關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執行進度及執行期間。 二、補助款之撥付、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得授權第三人實施研發成果。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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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