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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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審核計畫內容及監督計畫之執行、管考,得聘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審議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經費及管考等事項;其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執行職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公司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其他情形足認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相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及對於因執行職務知悉他人應秘密之資訊者,應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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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解釋和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同財共居名詞
- 僱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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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