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13 條
- 1.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及異常狀況,應召開審查會議。
- 2.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審查業務,得請申請人說明或派員實地評核;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或機構協助進行財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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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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