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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17

  1. 1.受補助人於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期限內改善。 三、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受補助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2. 2.受補助人有前項情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計畫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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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採購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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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17 條規定:「受補助人於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