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19 條
- 1.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以書面聲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日前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申請日前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日前三年內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 2.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網站公開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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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 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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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