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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1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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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時,應附具下列書件: 一、合併計畫書及契約書。 二、農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載明事項,已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公告之證明、通知文件及異議之處理。 四、會員名冊。 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盈虧撥補表、現金流量表及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 六、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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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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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11-3 條規定:「農會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時,應附具下列書件: 一、合併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1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1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