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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得依下列方式,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後,辦理合併: 一、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全部與直轄市或縣(市)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二、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二以上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2. 農會應自前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其任期或聘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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