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農會法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得依下列方式,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後,辦理合併: 一、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全部與直轄市或縣(市)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二、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二以上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2. 農會應自前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其任期或聘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農會法 第1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