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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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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得依下列方式,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後,辦理合併: 一、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全部與直轄市或縣(市)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二、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二以上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2. 2.農會應自前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其任期或聘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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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10119 增訂)

農會得依下列方式,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合併:   一、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全部與直轄市或縣(市)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二、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二以上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農會應自前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其任期或聘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轄下農會配合行政區域調整進行整併,及為鼓勵其他農會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組織營運成本,提升競爭力,避免因業務經營不易,服務功能降低,宜事先採取鼓勵措施進行自願性合併,爰增列第一項,農會得自願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合併。   三、第二項規定合併後農會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期限,並規範其任期或聘期,應至該屆原選任人員任期及原總幹事聘期之屆滿為止。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理合名詞
(101011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轄下農會配合行政區域調整進行整併,及為鼓勵其他農會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組織營運成本,提升競爭力,避免因業務經營不易,服務功能降低,宜事先採取鼓勵措施進行自願性合併,爰增列第一項,農會得自願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合併。   三、第二項規定合併後農會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期限,並規範其任期或聘期,應至該屆原選任人員任期及原總幹事聘期之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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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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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11-1 條規定:「農會得依下列方式,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合併: 一、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1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