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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得依下列方式,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合併: 一、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全部與直轄市或縣(市)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二、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二以上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農會應自前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其任期或聘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轄下農會配合行政區域調整進行整併,及為鼓勵其他農會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組織營運成本,提升競爭力,避免因業務經營不易,服務功能降低,宜事先採取鼓勵措施進行自願性合併,爰增列第一項,農會得自願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合併。 三、第二項規定合併後農會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期限,並規範其任期或聘期,應至該屆原選任人員任期及原總幹事聘期之屆滿為止。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轄下農會配合行政區域調整進行整併,及為鼓勵其他農會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組織營運成本,提升競爭力,避免因業務經營不易,服務功能降低,宜事先採取鼓勵措施進行自願性合併,爰增列第一項,農會得自願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合併。 三、第二項規定合併後農會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期限,並規範其任期或聘期,應至該屆原選任人員任期及原總幹事聘期之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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