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十、總幹事之遴聘、解聘及其職掌。 十一、會議。 十二、會費。 十三、經費及會計。 十四、修改章程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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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之區域依現行之行政區域,但有特別事由時,經該管監督機關核准區農會、鄉農會得不依現有之區域。
鄉農會或市區農會之設立,應有該區域內具有會員資格者五十人以上之發起,及全體三分一以上之同意。 縣農會或市農會之設立,應有直接下級農會過半數之同意。 省農會之設立,應有全省縣市農會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發起人,應召集設立大會,依第十二條之規定訂立章程,連同其他必要事項,呈請該管監督機關核准設立,並轉報實業部備案。
鄉農會或市區農會之設立,應由該區域內具有會員資格者五十人以上之發起。 縣市以上農會之設立,應有直接下級農會過半數之成立。
農會於召開成立大會前,應將籌備經過連同章程草案,呈報主管官署,並請派員監選。
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十、總幹事之遴聘、解聘及其職掌。 十一、會議。 十二、會費。 十三、經費及會計。 十四、修改章程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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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之區域依現行之行政區域,但有特別事由時,經該管監督機關核准區農會、鄉農會得不依現有之區域。
鄉農會或市區農會之設立,應有該區域內具有會員資格者五十人以上之發起,及全體三分一以上之同意。 縣農會或市農會之設立,應有直接下級農會過半數之同意。 省農會之設立,應有全省縣市農會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發起人,應召集設立大會,依第十二條之規定訂立章程,連同其他必要事項,呈請該管監督機關核准設立,並轉報實業部備案。
鄉農會或市區農會之設立,應由該區域內具有會員資格者五十人以上之發起。 縣市以上農會之設立,應有直接下級農會過半數之成立。
農會於召開成立大會前,應將籌備經過連同章程草案,呈報主管官署,並請派員監選。
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十、總幹事之遴聘、解聘及其職掌。 十一、會議。 十二、會費。 十三、經費及會計。 十四、修改章程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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