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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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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2. 2.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3. 3.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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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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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8

(0191227 制定)

鄉農會、市區農會之設立應有該區域內有會員資格者五十人以上之發起及全體三分一以上之同意。   上級農會之設立應有直接下級農會過半數之同意。

(0260507 全文修正)

凡中華民國人民,住居該區域內,年滿二十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為鄉農會或市區農會之會員。   一、有農地者。   二、佃農。   三、一年以上之雇農。   四、農業學校畢業者。   五、具有農業知識與經驗,並現在從事農業工作者。

(0320529 全文修正)

農會經許可組織後,應即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呈報當地主管官署備案。

(0371126 全文修正)

凡中華民國人民居住該區域內,年滿二十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均有加入鄉(鎮)農會或市區農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自耕農。   二、佃農。   三、僱農。   四、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農業改良工作者。   五、服務於依法登記之農場會員。

(0630531 全文修正)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0831118 修正)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住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立法理由為促使原持有股票而改從事工商或工廠亦得享受農會之權利,爰修正之。

(0900104 修正)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農會信用部對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將「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修改為「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   二、增訂第四項。

(1091230 修正)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查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已就農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標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據以訂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爰刪除原第四項規定。

(0191227 制定)

鄉農會、市區農會之設立應有該區域內有會員資格者五十人以上之發起及全體三分一以上之同意。   上級農會之設立應有直接下級農會過半數之同意。

(0260507 全文修正)

凡中華民國人民,住居該區域內,年滿二十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為鄉農會或市區農會之會員。   一、有農地者。   二、佃農。   三、一年以上之雇農。   四、農業學校畢業者。   五、具有農業知識與經驗,並現在從事農業工作者。

(0320529 全文修正)

農會經許可組織後,應即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呈報當地主管官署備案。

(0371126 全文修正)

凡中華民國人民居住該區域內,年滿二十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均有加入鄉(鎮)農會或市區農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自耕農。   二、佃農。   三、僱農。   四、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農業改良工作者。   五、服務於依法登記之農場會員。

(0630531 全文修正)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0831118 修正)

為促使原持有股票而改從事工商或工廠亦得享受農會之權利,爰修正之。

(0900104 修正)

一、第一項將「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修改為「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   二、增訂第四項。

(1091230 修正)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查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已就農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標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據以訂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爰刪除原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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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13 條規定:「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凡依法登記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