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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字第 19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27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基於僱傭契約為僱主從事耕作之農業工人得組織工會

全文內容

基於僱傭契約為傭主從事耕作之農業工人屬於職業工人之一種,自得依工會法組織工會。修正農會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雖有一年以上之僱農得為農會會員之規定,但此項僱農並不包含一年未滿之僱農在內,且工會以維持改善勞動條件為其目的之一, 農會則否。農業工人組織工會之權利自不因有一部分農業工人加入農會而受影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字第 19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27 年 12 月 31 日發布,要旨:基於僱傭契約為僱主從事耕作之農業工人得組織工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