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農會法第19條的相關資訊。
縣市以下之農會,設幹事長、副幹事長各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各級農會職員之候選人,以其所屬鄉農會或市區農會會員為限。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農會會員。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而未復權者。 四、吸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五、禁治產者。
農會理監事及分會幹事,小組正副組長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四、全國農會理事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 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與雇農。 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四、全國農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 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縣市以下之農會,設幹事長、副幹事長各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各級農會職員之候選人,以其所屬鄉農會或市區農會會員為限。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農會會員。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而未復權者。 四、吸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五、禁治產者。
農會理監事及分會幹事,小組正副組長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四、全國農會理事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 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與雇農。 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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