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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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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四、全國農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2. 2.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
  3. 3.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農會法第19條的相關資訊。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191227 制定)

縣市以下之農會,設幹事長、副幹事長各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0260507 全文修正)

各級農會職員之候選人,以其所屬鄉農會或市區農會會員為限。

(0320529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農會會員。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而未復權者。   四、吸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五、禁治產者。

(0371126 全文修正)

農會理監事及分會幹事,小組正副組長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四、全國農會理事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   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與雇農。   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1010119 修正)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四、全國農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   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27 制定)

縣市以下之農會,設幹事長、副幹事長各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0260507 全文修正)

各級農會職員之候選人,以其所屬鄉農會或市區農會會員為限。

(0320529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農會會員。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而未復權者。   四、吸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五、禁治產者。

(0371126 全文修正)

農會理監事及分會幹事,小組正副組長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四、全國農會理事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   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與雇農。   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1010119 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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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19 條規定:「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