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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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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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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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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6

(0191227 制定)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

(0260507 全文修正)

縣市以上之農會,經該管監督機關之核准,得設評議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0320529 全文修正)

凡中華民國人民,住居該區域內,年滿二十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除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者得任意加入外,均應加入鄉農會或市區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或半自耕農。   二、佃農。   三、一年以上之雇農。   四、具有農業知識與經驗,並現在從事於農業改良工作者。   五、公私團體經營農業之員工。

(0371126 全文修正)

農會理監事,分會幹事及小組組長,均為無給職,但實際負責者得依章程之所定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支給公費。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1030520 修正)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十六條之修正,遞改其引述款次為第一款或第二款。

(0191227 制定)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

(0260507 全文修正)

縣市以上之農會,經該管監督機關之核准,得設評議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0320529 全文修正)

凡中華民國人民,住居該區域內,年滿二十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除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者得任意加入外,均應加入鄉農會或市區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或半自耕農。   二、佃農。   三、一年以上之雇農。   四、具有農業知識與經驗,並現在從事於農業改良工作者。   五、公私團體經營農業之員工。

(0371126 全文修正)

農會理監事,分會幹事及小組組長,均為無給職,但實際負責者得依章程之所定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支給公費。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1030520 修正)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十六條之修正,遞改其引述款次為第一款或第二款。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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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18 條規定:「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