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
縣市以上之農會,經該管監督機關之核准,得設評議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凡中華民國人民,住居該區域內,年滿二十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除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者得任意加入外,均應加入鄉農會或市區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或半自耕農。 二、佃農。 三、一年以上之雇農。 四、具有農業知識與經驗,並現在從事於農業改良工作者。 五、公私團體經營農業之員工。
農會理監事,分會幹事及小組組長,均為無給職,但實際負責者得依章程之所定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支給公費。
農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十六條之修正,遞改其引述款次為第一款或第二款。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
縣市以上之農會,經該管監督機關之核准,得設評議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凡中華民國人民,住居該區域內,年滿二十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除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者得任意加入外,均應加入鄉農會或市區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或半自耕農。 二、佃農。 三、一年以上之雇農。 四、具有農業知識與經驗,並現在從事於農業改良工作者。 五、公私團體經營農業之員工。
農會理監事,分會幹事及小組組長,均為無給職,但實際負責者得依章程之所定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支給公費。
農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十六條之修正,遞改其引述款次為第一款或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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