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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3413 號
要旨
農會理事係屬農會之選任職員,其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遭受停職處分時,應停止其理事職權。至於是否停止所兼會員代表身分及其職權乙節,除依農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得將其決議罷免或依同法第十八條出會喪失農會會員身分外,法無明文規定停止其職權,故停止兼具之會員代表身分及其職權,在法理上似尚有斟酌之餘地。
全文內容
農會理事係屬農會之選任職員,其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遭受停職處分時,應停止其理事職權。至於是否停止所兼會員代表身分及其職權乙節,除依農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得將其決議罷免或依同法第十八條出會喪失農會會員身分外,法無明文規定停止其職權,故停止兼具之會員代表身分及其職權,在法理上似尚有斟酌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