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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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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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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出席法定會議,每人有一表決權,其決議有違反
法令
或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但表決時提出
異議
,經會議紀錄記明者,免其責任。
農會會議對重大事件之表決,應以書面記名行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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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任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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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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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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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職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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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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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會議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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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經費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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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監督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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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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