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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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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出席法定會議,每人有一表決權,其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但表決時提出異議,經會議紀錄記明者,免其責任。
  2. 2.農會會議對重大事件之表決,應以書面記名行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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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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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30 條規定:「農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出席法定會議,每人有一表決權,其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損害農會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