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第 31 條
農會總幹事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法第31條,農會總幹事在執行任務時需向理事會負責。該條設立了農會總幹事的責任與執行方式。根據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455號判決,農會總幹事的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60日內進行,並且必須從合格人員中遴選,屬於執行任務的一部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