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總幹事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
根據農會法第31條,農會總幹事在執行任務時需向理事會負責。該條設立了農會總幹事的責任與執行方式。根據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455號判決,農會總幹事的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60日內進行,並且必須從合格人員中遴選,屬於執行任務的一部分。
農會因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違背法律,情節重大者,監督機關得令其解散,但須經上級官署或實業部之核准。 農業經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會員大會得決議解散,但須經監督經關之核准。
農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解散之。 前項決議,須有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農會職員改選完成後,應於十日內,造具職員略歷,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呈報當地主管官署備案,該主管官署應將改選總報告表逐級轉報社會部備案,並應由省級主管官署及社會部造具簡表,分別轉送同級目的事業主管官署備查,其整理與改組時同。 前項總報告表及簡表之式樣,由社會部定之。
農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宗旨任務時,主管官署得令撤銷其決議。
農會總幹事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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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因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違背法律,情節重大者,監督機關得令其解散,但須經上級官署或實業部之核准。 農業經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會員大會得決議解散,但須經監督經關之核准。
農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解散之。 前項決議,須有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農會職員改選完成後,應於十日內,造具職員略歷,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呈報當地主管官署備案,該主管官署應將改選總報告表逐級轉報社會部備案,並應由省級主管官署及社會部造具簡表,分別轉送同級目的事業主管官署備查,其整理與改組時同。 前項總報告表及簡表之式樣,由社會部定之。
農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宗旨任務時,主管官署得令撤銷其決議。
農會總幹事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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