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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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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總幹事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法第31條,農會總幹事在執行任務時需向理事會負責。該條設立了農會總幹事的責任與執行方式。根據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455號判決,農會總幹事的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60日內進行,並且必須從合格人員中遴選,屬於執行任務的一部分。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191227 制定)

農會因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違背法律,情節重大者,監督機關得令其解散,但須經上級官署或實業部之核准。   農業經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會員大會得決議解散,但須經監督經關之核准。

(0260507 全文修正)

農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解散之。   前項決議,須有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0320529 全文修正)

農會職員改選完成後,應於十日內,造具職員略歷,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呈報當地主管官署備案,該主管官署應將改選總報告表逐級轉報社會部備案,並應由省級主管官署及社會部造具簡表,分別轉送同級目的事業主管官署備查,其整理與改組時同。   前項總報告表及簡表之式樣,由社會部定之。

(0371126 全文修正)

農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宗旨任務時,主管官署得令撤銷其決議。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總幹事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27 制定)

農會因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違背法律,情節重大者,監督機關得令其解散,但須經上級官署或實業部之核准。   農業經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會員大會得決議解散,但須經監督經關之核准。

(0260507 全文修正)

農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解散之。   前項決議,須有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0320529 全文修正)

農會職員改選完成後,應於十日內,造具職員略歷,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呈報當地主管官署備案,該主管官署應將改選總報告表逐級轉報社會部備案,並應由省級主管官署及社會部造具簡表,分別轉送同級目的事業主管官署備查,其整理與改組時同。   前項總報告表及簡表之式樣,由社會部定之。

(0371126 全文修正)

農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宗旨任務時,主管官署得令撤銷其決議。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總幹事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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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31 條規定:「農會總幹事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