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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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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2. 2.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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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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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32 條規定:「農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