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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為前條第一項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監督機關指定之。為前條第二項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遇不能選舉時,由監督機關指定之。
農會為第三十條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監督機關指定之。為第三十一條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遇不能選任時,由監督機關指定之。
農會選舉之職員,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得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其因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者,得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主管官署將其解職。
農會違反其宗旨或任務,其情節重大者,主管官署得予以解散或撤銷其登記,但須徵得當地民意機關之同意。 農會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農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農會為前條第一項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監督機關指定之。為前條第二項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遇不能選舉時,由監督機關指定之。
農會為第三十條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監督機關指定之。為第三十一條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遇不能選任時,由監督機關指定之。
農會選舉之職員,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得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其因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者,得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主管官署將其解職。
農會違反其宗旨或任務,其情節重大者,主管官署得予以解散或撤銷其登記,但須徵得當地民意機關之同意。 農會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農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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