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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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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2. 2.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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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191227 制定)

農會為前條第一項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監督機關指定之。為前條第二項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遇不能選舉時,由監督機關指定之。

(0260507 全文修正)

農會為第三十條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監督機關指定之。為第三十一條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遇不能選任時,由監督機關指定之。

(0320529 全文修正)

農會選舉之職員,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得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其因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者,得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主管官署將其解職。

(0371126 全文修正)

農會違反其宗旨或任務,其情節重大者,主管官署得予以解散或撤銷其登記,但須徵得當地民意機關之同意。   農會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令名詞
  • 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0191227 制定)

農會為前條第一項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監督機關指定之。為前條第二項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遇不能選舉時,由監督機關指定之。

(0260507 全文修正)

農會為第三十條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監督機關指定之。為第三十一條之解散時,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遇不能選任時,由監督機關指定之。

(0320529 全文修正)

農會選舉之職員,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得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其因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者,得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主管官署將其解職。

(0371126 全文修正)

農會違反其宗旨或任務,其情節重大者,主管官署得予以解散或撤銷其登記,但須徵得當地民意機關之同意。   農會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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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32 條規定:「農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