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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33 條

  1. 1.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2. 2.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3. 3.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准以命令召集之。
  4. 4.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5. 5.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各種會議之召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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