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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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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2. 2.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3. 3.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准以命令召集之。
  4. 4.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5. 5.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各種會議之召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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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0191227 制定)

清算人有代表農會執行清算上一切事務之權。

(0260507 全文修正)

清算人有代表農會執行清算上一切事務之權。

(0320529 全文修正)

縣農會為指導農業技術及其他農業改進工作,得與縣農業推廣機關聯合聘用農業指導人員。

(0371126 全文修正)

下級主管官署為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處分時,應經上級主管官署之核准。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全國農會每二年一次,省(市)以下各級農會每年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0890630 修正)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全國農會每二年一次,省(市)以下各級農會每年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第四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將「內政部」改為」中央主管機關」,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1010119 修正)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各種會議之召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將全國農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改為每年一次。   三、鑑於本法第七章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對基層農會選任代表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應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之時機(會員人數二百人以上)、選任會員代表方式及會員代表名額規定等均已明定,且符合目前實務運作需要,尚無不足之處,爰刪除原條文第四項規定後段有關授權訂定子法之規定四、增列第五項,俾因應全國農會成立前,省農會之過渡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191227 制定)

清算人有代表農會執行清算上一切事務之權。

(0260507 全文修正)

清算人有代表農會執行清算上一切事務之權。

(0320529 全文修正)

縣農會為指導農業技術及其他農業改進工作,得與縣農業推廣機關聯合聘用農業指導人員。

(0371126 全文修正)

下級主管官署為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處分時,應經上級主管官署之核准。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全國農會每二年一次,省(市)以下各級農會每年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0890630 修正)

第四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將「內政部」改為」中央主管機關」,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1010119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將全國農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改為每年一次。   三、鑑於本法第七章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對基層農會選任代表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應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之時機(會員人數二百人以上)、選任會員代表方式及會員代表名額規定等均已明定,且符合目前實務運作需要,尚無不足之處,爰刪除原條文第四項規定後段有關授權訂定子法之規定四、增列第五項,俾因應全國農會成立前,省農會之過渡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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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33 條規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