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並各為會議之主席。其開會次數,於農會章程中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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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清算及處理財產之方法,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或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
清算及處理財產之方法,應視第三十二條所定清算人產生之情形,分別經監督機關之核准或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
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召集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一次。
農會解散或撤銷登記時,其財產應由當地主管官署指派人員清算,其清算人有代表農會執行清算上一切事務之權。
農會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並各為會議之主席。其開會次數,於農會章程中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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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清算及處理財產之方法,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或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
清算及處理財產之方法,應視第三十二條所定清算人產生之情形,分別經監督機關之核准或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
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召集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一次。
農會解散或撤銷登記時,其財產應由當地主管官署指派人員清算,其清算人有代表農會執行清算上一切事務之權。
農會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並各為會議之主席。其開會次數,於農會章程中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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