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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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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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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同一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但依事實需要,中央
主管機關
得命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合併於直轄市或縣(市)農會,或若干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其名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會會址,除經
核
准者外,應設於各級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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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任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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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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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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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職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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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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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會議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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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經費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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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監督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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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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