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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分鄉農會、區農會、縣市農會、省農會。
農會分鄉農會、市區農會、縣農會、市農會、省農會。 下級農會應接受上級農會之委託,為農業調查及報告。
農會分鄉農會、市區農會、縣農會、市農會、省農會。 鄉農會或市區農會,得依會員分布情形,劃分小組。 下級農會應受上級農會之指導。
農會為農民之中心組織,同一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限。
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同一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但依事實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同一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合併於縣(市)農會,或若干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其名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會會址,除經核准者外,應設於各級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
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同一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但依事實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合併於直轄市或縣(市)農會,或若干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其名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會會址,除經核准者外,應設於各級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
立法理由一、因直轄市各區農會組織區域發展情形不同,爰於第一項增列中央主管機關視事實需要,得命直轄市之區農會合併於市農會之規定,以利業務之推展。 二、第二項未修正。
農會分鄉農會、區農會、縣市農會、省農會。
農會分鄉農會、市區農會、縣農會、市農會、省農會。 下級農會應接受上級農會之委託,為農業調查及報告。
農會分鄉農會、市區農會、縣農會、市農會、省農會。 鄉農會或市區農會,得依會員分布情形,劃分小組。 下級農會應受上級農會之指導。
農會為農民之中心組織,同一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限。
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同一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但依事實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同一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合併於縣(市)農會,或若干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其名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會會址,除經核准者外,應設於各級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
一、因直轄市各區農會組織區域發展情形不同,爰於第一項增列中央主管機關視事實需要,得命直轄市之區農會合併於市農會之規定,以利業務之推展。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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