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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屬於緊急事項者,得縮短通知日程。
  2. 農會各種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屬於本法第三十七條各款之決議,並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准,始得執行。
  3. 前二項報請備查及核准事項,均應副知上級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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