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農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屬於緊急事項者,得縮短通知日程。
- 農會各種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屬於本法第三十七條各款之決議,並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執行。
- 前二項報請備查及核准事項,均應副知上級農會。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3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