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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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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深度解讀

根據農會法第37條,會員(代表)大會對特定事項的決議,需要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且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這些事項包括章程的通過或變更、會員的處分、選任人員的罷免、經費的募集、財產的處分,以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重大事項。 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2019年修訂的農會法,對於農會會員大會的決議有明確的規定,必須確保全體會員的權益和意見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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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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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37 條規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