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根據農會法第37條,會員(代表)大會對特定事項的決議,需要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且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這些事項包括章程的通過或變更、會員的處分、選任人員的罷免、經費的募集、財產的處分,以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重大事項。 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2019年修訂的農會法,對於農會會員大會的決議有明確的規定,必須確保全體會員的權益和意見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農會理事會議,縣市以下農會每一月一次,省市農會每兩月一次,由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監事會議,縣市農會每二月一次,省市農會每三月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農會對會員承辦農貸及土地金融貸款所作之保證,應負連帶責任。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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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事會議,縣市以下農會每一月一次,省市農會每兩月一次,由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監事會議,縣市農會每二月一次,省市農會每三月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農會對會員承辦農貸及土地金融貸款所作之保證,應負連帶責任。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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