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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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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2. 2.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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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6

(0191227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260507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320529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修改章程。   二、會員之除名。   三、職員之退職。

(0371126 全文修正)

鄉(鎮)農會或市區農會,得應會員經營業務需要,分別指導成立業務小組。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農事小組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0770607 修正)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農事小組會議現行規定須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實際上無法做到,且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一般祇能做為農會參考,爰將第一項之「農事小組會議」刪除,使農事小組會議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不受二分之一限制。   二、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出席人員往往無法達到法定人數,爰參照會議規範第五條之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召集之第三次會議,其出席人數達到三分之一時,即得開會,以免流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27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260507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320529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修改章程。   二、會員之除名。   三、職員之退職。

(0371126 全文修正)

鄉(鎮)農會或市區農會,得應會員經營業務需要,分別指導成立業務小組。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農事小組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0770607 修正)

一、農事小組會議現行規定須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實際上無法做到,且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一般祇能做為農會參考,爰將第一項之「農事小組會議」刪除,使農事小組會議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不受二分之一限制。   二、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出席人員往往無法達到法定人數,爰參照會議規範第五條之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召集之第三次會議,其出席人數達到三分之一時,即得開會,以免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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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36 條規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