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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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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2. 2.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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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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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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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36 條規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