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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修改章程。 二、會員之除名。 三、職員之退職。
鄉(鎮)農會或市區農會,得應會員經營業務需要,分別指導成立業務小組。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農事小組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農事小組會議現行規定須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實際上無法做到,且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一般祇能做為農會參考,爰將第一項之「農事小組會議」刪除,使農事小組會議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不受二分之一限制。 二、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出席人員往往無法達到法定人數,爰參照會議規範第五條之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召集之第三次會議,其出席人數達到三分之一時,即得開會,以免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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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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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修改章程。 二、會員之除名。 三、職員之退職。
鄉(鎮)農會或市區農會,得應會員經營業務需要,分別指導成立業務小組。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農事小組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一、農事小組會議現行規定須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實際上無法做到,且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一般祇能做為農會參考,爰將第一項之「農事小組會議」刪除,使農事小組會議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不受二分之一限制。 二、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出席人員往往無法達到法定人數,爰參照會議規範第五條之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召集之第三次會議,其出席人數達到三分之一時,即得開會,以免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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