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會經費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其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按年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繳納之。但下級農會應以其常年會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提繳上級農會。 三、事業資金:限於舉辦各種事業之用,其籌集辦法,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備案。 四、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限專用於農業推廣事業,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五、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六、政府補助費:在中央及地方預算中,應編列農會農業推廣事業補助費。 七、農會各種事業盈餘及政府委託事業提撥收入:依農會事業損益決算辦理。 八、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