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第 39 條
農會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保險事業及農業推廣事業之會計分別獨立,並應編造年度預決算,報告會員(代表)大會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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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法第39條,農會的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保險事業和農業推廣事業的會計應該是分別獨立的,而且必須編造年度預決算,報告給會員(代表)大會,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根據農會法第39條的規定,農會的各項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保險事業和農業推廣事業的會計分別獨立,這是為了確保各個事業的財務狀況清晰可辨。例如,如果一個農會既從事金融事業又從事農業推廣事業,它應該分別編造這兩部分的年度預決算,以便會員(代表)大會和主管機關了解其各部分的財務狀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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