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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40 條

  1. 1.農會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之盈餘,除提撥各該事業公積外,餘應撥充為農會總盈餘。
  2. 2.農會總盈餘,除彌補虧損外,依左列規定分配之︰ 一、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 二、公益金百分之五。 三、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四、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百分之八。 五、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3. 3.前項第一款法定公積,第二款公益金及第四款經費之保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第一項各類事業盈餘提撥各該事業公積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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