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 1.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因疾病、懷孕、生產、配偶或一等血親病危、重症,或其他經全國農會認定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而須延訓者,得檢具事證向任職農會提出申請,經該農會核准予以延訓,並副知全國農會。
- 2.延訓申請除有特殊因素外,以一次為原則。
回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