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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僱用之技工、工友,應參加全國農會辦理之新進技工、工友訓練。農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農會報送受訓名冊。
  2. 技工、工友經訓練合格且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
  3. 訓練合格且在該農會服務滿六個月者,得向任職農會申請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農會核轉全國農會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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