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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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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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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僱用之技工、工友,應參加全國農會辦理之新進技工、工友訓練。農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農會報送受訓名冊。
技工、工友經訓練合格且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
核
。
訓練合格且在該農會服務滿六個月者,得向任職農會申請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農會核轉全國農會核發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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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編制及員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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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進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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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總用人費及薪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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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就職及離職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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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服務及工作時間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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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考核及獎懲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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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及資遣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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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人事評議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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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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