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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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會僱用之技工、工友,應參加全國農會辦理之新進技工、工友訓練。農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農會報送受訓名冊。
- 2.技工、工友經訓練合格且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
- 3.訓練合格且在該農會服務滿六個月者,得向任職農會申請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農會核轉全國農會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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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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