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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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全國農會辦理之新進聘任人員訓練。農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農會報送受訓名冊。
- 2.前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聘任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
- 3.第一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服務達該農會於考試公告之一定期間者,得向任職農會申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農會核轉全國農會核發之。
- 4.前項所定一定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 5.第三項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應包含報考職務職等及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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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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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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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