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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18 條

農會各部門主管職務出缺時,應由經全國農會辦理之主管儲備培訓合格人員中優先擔任。無合適人選時,得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准後,由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之人員暫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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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8條,農會各部門主管職務出缺時,應由經全國農會辦理之主管儲備培訓合格人員中優先擔任。無合適人選時,得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之人員暫行代理。 根據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455號判決意旨,農會總幹事以外的聘任職員應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如果在招聘過程中無合適人選时,需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之人員暫行代理。 根據內政部82年11月15日台內社字第8284785號函釋,在農會選任人員的改選工作預定進度表中也有提到,農會選任人員的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這也暗示了農會職務出缺時的代理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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