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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總幹事不得進用其本人或現任理事、監事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農會勞工。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
  2. 農會總幹事不得升任其本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農會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
  3. 農會總幹事以外之各級主管不得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單位服務,已在任者應予改調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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