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1.農會當年度總用人費有賸餘時,得併同各機關、團體撥給農會之各種獎金,提撥為員工獎勵之用。
- 2.農會為辦理員工獎勵事宜,應訂定農會員工獎勵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 3.員工獎勵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優惠待遇,且當年度農會綜合決算虧損、當年度農會考核列丙等以下,或未訂定員工獎勵要點之農會,不得辦理員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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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0條的相關內容及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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