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農會當年度總用人費有賸餘時,得併同各機關、團體撥給農會之各種獎金,提撥為員工獎勵之用。
- 農會為辦理員工獎勵事宜,應訂定農會員工獎勵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 員工獎勵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優惠待遇,且當年度農會綜合決算虧損、當年度農會考核列丙等以下,或未訂定員工獎勵要點之農會,不得辦理員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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