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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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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當年度總用人費有賸餘時,得併同各機關、團體撥給農會之各種獎金,提撥為員工獎勵之用。
  2. 2.農會為辦理員工獎勵事宜,應訂定農會員工獎勵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3. 3.員工獎勵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優惠待遇,且當年度農會綜合決算虧損、當年度農會考列丙等以下,或未訂定員工獎勵要點之農會,不得辦理員工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0條的相關內容及解釋。

  • 審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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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農會當年度總用人費有賸餘時,得併同各機關、團體撥給農會之各種獎金,提撥為員工獎勵之用。農會為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