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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31 條

  1. 1.農會聘僱編制員工,應發給聘僱通知書,並載明職務、等級、薪給及到職期限。總幹事之聘任通知書應載明比照本屆理事會任期之聘期。
  2. 2.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收到聘僱通知書後十日內,應填具到職報告,檢具履歷表、體檢報告及戶籍資料,向農會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不予聘僱。
  3. 3.總幹事收到聘任通知書後十日內,應填具到職報告,檢具履歷表、體檢報告及戶籍資料,向農會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不予聘任,並由主管機關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登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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