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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就職及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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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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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聘僱編制員工,應發給聘僱
通知書
,並載明職務、等級、薪給及到職期限。總幹事之聘任通知書應載明比照本屆理事會任期之聘期。
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收到聘僱通知書後十日內,應填具到職報告,檢具履歷表、體檢報告及戶籍資料,向農會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不予聘僱。
總幹事收到聘任通知書後十日內,應填具到職報告,檢具履歷表、體檢報告及戶籍資料,向農會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不予聘任,並由
主管機關
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登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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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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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編制及員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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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進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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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總用人費及薪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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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就職及離職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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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服務及工作時間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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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考核及獎懲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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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及資遣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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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人事評議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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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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