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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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三規定向農會提出保證。
- 2.農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其費用由農會負擔。
- 3.前項保險或保證之額度,由農會定之,且不得超過各該農會總幹事之保證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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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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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之三條文
- 農會法 第 25-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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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