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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編制員工因解除職務、解聘、解僱、資遣、退休或准辭職而離職者,應發給離職通知書,並載明生效日期。
  2. 前項離職員工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並完成業務移交,如發現其經管財物短少,應即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不為追償者,應由總幹事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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