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1.農會編制員工因解除職務、解聘、解僱、資遣、退休或核准辭職而離職者,應發給離職通知書,並載明生效日期。
- 2.前項離職員工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並完成業務移交,如發現其經管財物短少,應即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不為追償者,應由總幹事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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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4條第1款,當農會編制員工因解除職務、解聘、解僱、資遣、退休或核准辭職而離職時,應發給離職通知書,並在通知書上載明生效日期,以確保離職手續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 根據前文提到的三個案例中,該法條的適用情況分別為被告公司因虧損而資遣員工、農會會員工互助會申請離職互助金、農會強制員工退休等。根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這些情況下都應根據法律要求發給離職通知書,並明確生效日期。 根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4條第2款,離職員工在離職生效日前應辦妥離職手續,完成業務移交,並如果發現其經管財物短少,則應立即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若不進行追償,則應由總幹事負責賠償,以確保員工離職時的財產安全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根據上述的法條規定,這裡涉及到了農會員工的財務管理和責任追究問題。在具體案例中,例如農會解僱員工後發現財物短缺,便可以根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4條第2款進行追償程序。同時,這也保障了離職員工在離開時財產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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