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停止或解除總幹事職務,或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停止、解除或恢復其職權,由理事長負責依法令規定執行,事後向理事會報備。理事長不執行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理事長之理事職務。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停止或解除總幹事職務,或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停止、解除或恢復其職權,由理事長負責依法令規定執行,事後向理事會報備。理事長不執行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理事長之理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