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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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停止或解除總幹事職務,或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停止、解除或恢復其職權,由理事長負責依法令規定執行,事後向理事會報備。理事長不執行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理事長之理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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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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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
- 法令名詞
- 農會法 第 46 條條文
- 農會法 第 46-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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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