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36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停止、解除或恢復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職務時,由總幹事負責依法令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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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參考資料來看,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於農會人事的管理,特別是針對總幹事職務的執行。根據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台內社字第三六三四四六號函釋,農會法第 46 條第 46-1 條的規定,以及農會法第 47 條等相關規定,對總幹事的停職、解除及恢復職務等事項作了明確的規定。在參考資料中爲提及了不同案例,例如台中縣新社鄉農會總幹事彭憲雄及嘉義縣東石鄉農會總幹事黃樹榮在違反相關法規後的處置情形,可作為法條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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