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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員工請假或出差,應事先填具請假單或公差單申請之。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以口頭申請,並委託他人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2. 農會員工辦理婚假、喪假、三日以上病假、產假、陪產假及安胎假之請假手續時,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3. 總幹事請假在三日以上時,由理事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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