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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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勞工之出勤: 一、農會勞工應親自於農會設置之出勤設備辦理簽到、簽退。 二、人事管理人員應切實登記員工出勤及差假紀錄。 三、總幹事應督同人事管理人員,隨時查勤,考核員工勤惰。
- 2.農會應保存其勞工簽到、簽退之出勤紀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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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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