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在職務上有重大改進或發明,貢獻農會。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消彌或減輕農會損害。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農會。 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 五、遇意外事故,應付得宜或奮勇搶救,減少農會損失。 六、維護農會財務,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5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