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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編制員工之平時獎懲,應依功過輕重按下列方法辦理: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2. 前項獎懲以同一農會所為者為依據,平時獎懲並為年度考之主要依據。
  3. 嘉獎三次換算記功一次,記功三次換算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換算記過一次,記過三次換算記大過一次。
  4. 同一年度功過,得以相抵。但犯有重大過失,經專案懲處者,不得相抵。
  5. 農會應就編制員工之獎懲基準訂定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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